12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了一则办事指南,针对“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核准”工作做出了详细指导。
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核准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
(一)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核准
(二)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项目编码(审改办)
01012-029
四、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制造采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23部、29部和27部作为适航标准的固定翼飞机和直升机项目,委托国内或国外制造商制造卫星,并发射、运营服务的项目,以及建设用于接收和处理在轨民用遥感卫星下传数据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地面系统项目。
五、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四)《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五)《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六)《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八)《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第7号令)第五条至第七条
(九)《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835号)第五条至第九条、第十二条至二十二条
(十)《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国防科工委令2002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十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十二)《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十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十四)《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七、受理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决定机构
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全后即可进行申报。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转报文件(一式1份)
(二)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符合民用航空航天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规范)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根据行业(产品)特点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1)国外适航证和已向国内适航当局提出的型号认可申请(国外引进类民用飞机制造项目)、型号合格审定申请(国内研发类民用飞机制造项目)
(2)保密承诺函(卫星制造项目,遥感卫星地面站项目)
(3)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卫星轨道和频率申请相关材料(利用我国卫星轨道和频率资源的卫星制造项目)
(四)外商投资项目还应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3.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十三、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选择相应事项,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
(二)获取项目代码后,申请人按办事指南要求,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登记。
(三)网上登记完成后,申请人可选择将申请材料邮寄或现场报送至政务服务大厅。
(四)政务服务大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接收。
(五)承办司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六)受理后,承办司局将申请材料转到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委托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形成评估意见,报承办司局。
(七)承办司局办理并作出核准决定。如有需要,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
(八)核准文件通过机要渠道送至来文单位,政务服务大厅将核准结果信息通过短信、邮件形式告知申请人。
十四、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十五、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时间除外)
十六、办理进程查询
事项办理进展信息及结果信息将以短信、邮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查询,向政务服务大厅电话咨询或到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
十七、结果送达
项目核准结果信息通过短信、邮件形式告知,核准文件通过机要渠道送至来文单位。
十八、结果公开
事项办理结果信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公开。
十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需收费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大厅举报电话:010-68504515
二十一、窗口电话
010-6850504668505050
二十二、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五巷
对外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图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1.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可从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文件下载专区下载。
2.文本电子版网址:
http://www.ndrc.gov.cn/gzdt/201705/t20170518_847743.html
常见错误示例
(一)项目请示文件未加盖来文单位公章或未标注签发日期。
(二)申请材料中需提供的批文已过期或有效期已经不足30个工作日。
(三)申请材料中需提供的批文批复的项目或批复单位与实际申请的项目不一致。
(四)选址意见书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非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出具。
(六)国外引进类民用飞机制造项目未出具国外适航证和已向国内适航当局提出的型号认可申请。
常见问题解答
(一)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核准,具体的申报流程是什么?
答:第一步:获取项目代码。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选择相应事项,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将在3至5个工作日拿到项目代码。
第二步:获取项目代码后,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登记。按办事指南要求,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登记。
第三步:提交纸质材料。申请材料可邮寄或现场提交至政务服务大厅。
(二)未获取项目代码或未在网上登记,直接向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可以吗?
答:非涉密件不可以。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因此,申请人需要先获取项目代码,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登记,再向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若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则可直接向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还是项目核准的前置要件?
答:已取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中“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的相关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开工前取得即可。
(四)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哪一级核准?
答:由省级政府核准。
(五)如何查询项目办理进度?
答:若您在材料接收阶段预留了联系人手机号,则在材料接收后,系统将自动根据办理过程变化情况向联系人手机推送短信。申请人也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向政务服务大厅电话咨询或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查询。
(六)材料接收之后多长时间可以知道项目是否受理?
答:5个工作日。
(七)对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内容进行变更,需要做什么?
答: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1.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2.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3.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4.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相应变更手续。
其中,未获取过项目代码的,需要先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项目代码,再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