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2月6日),本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原则,民航局适航司发布了关于对《关于简化通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3441号),拟对通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审定工作予以简化,以提高相关适航审定工作效率,促进通用航空快速发展。总体来看,简化力度相当大,同时也将对我国通航产业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这次草案中简化的主要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对部分通用航空器零部件,按自愿原则建立设计保证系统。
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或以下且其乘客座位数不大于9座的固定翼飞机,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3180公斤或以下且其乘客座位数不大于9座的旋翼航空器,为上述两类航空器配套的发动机、螺旋桨,载人自由气球,所有零部件,其设计批准申请人和持有人,按自愿原则建立设计保证系统。
二、对除运输类之外的通用航空器,其研制和验证阶段特许飞行证采用备案制管理。
1. 申请人自行开展的仅用于科研用途航空器,其特许飞行证由地区管理局管理。申请人在完成航空器首飞前的相应工作后, 可向航空器所有人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特许飞行证申请和符合性声明。局方做好备案后,不再对航空器做进一步检查,即颁发特许飞行证。
2. 型号合格审定期间用于符合性验证的航空器,其特许飞行证由审定单位管理。申请人完成航空器首飞前必要验证工作后,可向审查组提交特许飞行证申请和制造符合性声明。审查组对航空器进行检查评估后,颁发特许飞行证。
3. 到岸组装航空器,其交付试飞特许飞行证由地区管理局管理。申请人在完成航空器交付试飞前的相应工作后,可向航空器所有人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特许飞行证申请和符合性声明。局方做好备案后,不再对航空器做进一步检查,即颁发特许飞行证。
三、对轻型运动/超轻型航空器的设计生产,无需再申请TC和PC。
国内从事轻型运动航空器或超轻型航空器设计生产的企业,只需对此两类航空器申请单机适航证,无需申请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 局方对此两类航空器进行单机适航检查并颁发特殊类适航证。
四、积极探索军转民航空产业管理方式
为促进军民融合,最大程度利用军用航空产品的使用经验,积极探索军转民航空产品管理方式,局方将与工业部门共同成立政策研究小组, 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研究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和程序。
来源:通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