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及特点
资产证券化是指把能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打包建立资产池,并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增信,将其变成可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的方式。
资产证券化具有以下特点:
1. 特定资产需与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实现破产隔离;
2. 由一个特设目的载体(SPV)发行证券;
3. 由同类型资产组建资产池,可以是单一资产也可以是资产组合;
4. 通过证券分层设计实现内部信用增进;
5. 资产未来的收益和风险与原始权益人关系不大。
二、主要模式
我国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三种模式,分别为以央行和银监会为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以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以及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
序号 |
要素 |
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ABS) |
企业资产证券化 (企业ABS) |
资产支持票据 (ABN) |
1 |
监管机构 |
央行、银监会 |
证监会 |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
2 |
监管方式 |
注册+备案 |
事后备案 |
注册制 |
3 |
基础资产 |
信贷资产 |
企业资产 |
企业资产 |
4 |
发起人 |
银行金融机构(含汽车金融公司) |
企业 |
非金融企业 |
5 |
受托机构 |
信托公司 |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
不强制要求 |
6 |
交易场所 |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央行事先同意) |
证券交易所、股转系统、报价系统等 |
银行间债券市场 |
7 |
托管机构 |
中债登 |
中登、机构间报价系统 |
上清所 |
8 |
法规依据 |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 |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
三、发展现状
2014年11月2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宣布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备案制;2015年1月4日,银监会下发批文公布27家商业银行获得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业务资格,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制在实操层面落地;3月26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试行注册制的公告》,宣布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并且能够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央行申请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信贷ABS。
2014年12月26日,证监会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开始针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实施备案制,同时配套《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提出8类负面清单,大大拓宽了发行人及基础资产的可选范围。
2015年,在备案制、注册制、试点规模扩容等利好政策的推动下,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持续增长,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5年,全国共发行1386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总金额5930.39亿元,同比增长79%。其中,信贷ABS发行388单,发行额4056.33亿元,同比增长44%;企业ABS发行989单,发行额1802.3亿元,同比增长359%; ABN发行9单,发行额35亿元,同比减少61%。
企业ABS产品中,以融资租赁资产、公共事业收费权以及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的产品发行量较大,分别为512.57亿元、414.85亿元和229.96亿元,分别占企业ABS发行总量的29%、23%和13%。
四、基础资产选择
基础资产的选择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一) 能够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资产组合。
(二) 可特定化、权属清晰、明确。
(三) 交易基础真实,交易对价公允,符合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规定。
(四) 没有附带抵押、质押担保责任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适合用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以下资产:
四、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
五、交易结构
一般来讲,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与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发起机构将经选择产生的资产池内基础资产交由受托人(可以是信托公司,可以是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载体(下称“SPV”,可以是SPT,也可以是专项计划),通过结构化的设计进行增信,SPV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并向投资者人发售证券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作为发起人基础资产出让的对价支付发起人,后期,SPV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定期向投资人发放投资回报。
七、资产证券分优势分析
(一)拓宽融资渠道
资产证券化是股权融资、债务融资之外的另一种融资方式,可以成为企业现有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不受企业净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主体信用等级的限制,与一般信用贷款并不冲突,为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
(二)改善资产负债表
资产证券化可以在不增加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募集营运资金,从而间接或直接地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
企业可通过交易结构设计,满足融资人“出表”需求,将长期资产转化为现金资产,降低长期资产的比例。
(三)降低融资成本
通过结构化设计和增信,使得发行品种的信用等级大幅提升,降低融资成本。
(四)发行规模不受净资产约束
发行规模可以突破公司债务融资不得超过净资产40%的限制性规定。
(五)资金使用更为灵活
资产证券化对募集资金用途没有限制,资金使用较为灵活。
(六)改变企业商业模式
针对表内固定资产REITs/Pre-REITs等形式的资产证券化可以做到物业表外持有,将重资产自持型经营转为轻资产表外型运营,减少资产折旧及维护造成的盈利压力。
融资租赁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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