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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民航局近期支持通航发展重点通知合集

发布者:管理员  2017/12/6 14:54:24

一、《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适航审定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民航局关于大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要求,改进适航审定管理方法,逐步实现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进一步提高适航审定工作效率,现决定针对通用航空领域,对航空器加改装审定、设计保证系统要求、自制和套材等小型航空器管理、适航证件办理等方面的管理予以简化。具体包括:

    一、国内通用航空公司为其拥有或代管的除运输类之外的航空器进行小改时,采用事后备案制。申请人在进行小改时无需获得局方批准,可自行按照 《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 要求开展加改装工作、确认符合性、做好有关记录,并于每年年底前向局方提交本年度完成的改装资料。此政策涉及的航空企业包括取酬和非取酬的国内所有通用航空运营企业。

    二、国内通用航空公司为其拥有或代管的除运输类航空器之外的,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大座位数量为 10 座及以下的,且不进行 CCAR 91.703条规定的一般商业飞行、训练飞行和空中游览飞行的航空器,进行大改时,采用如下简化程序。

对具备改装方案制定能力、符合性验证和确认能力的国内通用航空公司,可简化局方审批程序。申请人向局方提交补充型号合格证(STC)申请,局方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受理答复后,申请人可自行进行改装和符合性核查工作,完成后向局方提交符合性声明。符合性声明至少包括型号设计更改描述、使用限制、确认已符合的有关适航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对民用航空产品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或限制的符合情况。局方在收到内容完整的符合性声明并确认缴费后,向申请人颁发 STC 证件。

    三、《 套材组装轻型运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颁发和管理程序 》 (AP - 21 - AA - 2015- 38)、 《 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颁发和管理程序 》 (AP - 21 - AA - 2015 -39)和 《 用于航空比赛和展览的航空器特许飞行证颁发和管理程序 》 (AP -21 -AA -2015 -39)等三个程序,基于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现决定予以废止。

    四、对于非取酬的自制、套材组装、航空比赛以及展览展示用航空器,由专业协会负责制定标准和管理程序,报民航局批准后执行。

    五、通航企业申请设计批准时,按自愿原则建立设计保证系统。

    六、改进通用航空器适航证件和国籍登记证办理程序,由民航局适航司负责制定专用系统,进行网上申办和管理。计划于 2018 年一季度开始上线运行。


民航局适航司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通航企业和小型运输企业运行审定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运行审定工作,促进通用航空和小型运输航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现对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关于验证飞行问题

  (一)对于按照CCAR-91部运行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中仅对空中游览、农林喷洒、直升机外载荷作业和训练飞行四种运行种类实施飞行验证和检查,其他通航作业无需验证飞行。

  (二)对于91部空中游览飞行验证,应按下列原则实施:

  1.对于主运行基地的起降场地,主任运行监察员验证该起降场地是否满足咨询通告《空中游览》(AC-91-33)中第8条的相关要求,及其计划实施空中游览的飞行路线和飞行高度满足CCAR-91部第91.119条飞行安全高度要求。

  2.对于主运行基地之外的其他起降场地,主任运行监察员可以根据运营人提供的下列材料进行批准,并将该起降场地加入运营人运行规范,而无需现场验证:

  (1)起降场地名称、坐标和机场四字代码(如适用);

  (2)运营人自我验证该起降场地是否满足咨询通告《空中游览》(AC-91-33)中第8条的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3)计划实施空中游览的飞行路线和飞行高度满足CCAR-91部第91.119条飞行安全高度要求的说明材料。

  3.对于在申请时提供不实材料或运行时发生有意违规的运营人,主任运行监察员可以视情对其所有运行场地实施现场验证。

  (三)对于农林喷洒飞行验证,应按下列原则实施:

  1.主任运行监察员应对运营人指定的作业负责人进行飞行技术考试,验证其知识和技能满足CCAR-91部第91.1103条(a)款要求;

  2.对于拟使用非直升机的航空器在人口稠密区上空作业的运营人,应验证其喷洒设备是否满足CCAR-91部第91.1119条(c)款要求。

  (四)对于直升机外载荷作业飞行验证,应按下列原则实施:

  1.主任运行监察员应对运营人指定的总飞行师和副总飞行师(如适用)进行飞行技术考试,验证其知识和技能满足CCAR-91部第91.1207条(c)款要求;

  2.通过实际飞行操作,验证运营人所用直升机与载荷组合的飞行特性满足CCAR-91部第91.1217条要求。

  3.当外部载荷物的构型与操作人员以前操作的构型有极大区别时,主任运行监察员可视情况决定是否验证该操作人员的能力满足CCAR-91部第91.1211条(c)款要求。

  (五)对于训练飞行的飞行验证,应按下列原则实施:

  1.实施一次转场训练验证。

  2.如果主任运行监察员认为必要,可以抽查部分飞行教员的飞行教学能力。

  二、关于异地运行问题

  对于91部运营人使用经批准的航空器和人员,在主运行基地之外的场地实施经批准的运行种类运行时,除空中游览应按照第一条要求,将起降场地列入运行规范外,其他运行种类,无需进行补充审定,也无需局方批准,其他部门也无需会签飞标部门异地运行事宜。

  三、关于飞行员兼职运行问题

  飞行人员可以在通航企业和小型运输企业兼职运行,当91部运营人通过FSOP系统申请增加飞行人员时,主任运行监察员通过飞行人员资质管理系统确认其资质满足拟参与的运行种类需求,并确认该飞行员已与运营人签订兼职劳动合同,即可将其加入运营人的运行规范,无需其他审批程序。对于兼职飞行人员,局方不得要求其变更执照关系。

  四、关于客舱乘务员配备问题

  对于按照91部运行的运营人,应按照CCAR-91部第91.1033条要求配备乘务员,对于机上乘客数量小于19人(含)的运行,局方不得要求运营人配备客舱乘务员。

  对于按照135部运行的运营人,应按照CCAR-135部第135.105条要求配备乘务员,对于运行旅客座位数(不含驾驶员座位)少于19座(含)的航空器,局方不得要求运营人配备客舱乘务员。

  五、关于CCAR-91部所要求的飞行定位系统问题

  对于CCAR-91部中要求运营人建立一套确定运行中航空器位置的系统,该系统只要能够确保在航空器起飞前和落地后,运营人可以及时掌握作业起飞时间、落地时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所要求的信息等CCAR-91部第91.941条和第91.1039条所要求的信息即可,例如可以建立使用固定电话或手机的定位系统,无需强制要求航空器配备必要的机载设备。

  六、其他问题

  (一)除非运营人使用航空器进行执照或等级训练,或运行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训练要求外,局方不得要求运营人增加额外的训练,如额外的本场训练等。

  (二)委任代表应按照AP-183-001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对于飞行教员或飞行员数量没有达到AP-183-001最低数量的企业,可以申请一名符合资格的委任代表,如果该企业运行不同类别、级别、型别的航空器,则还可以针对各类航空器申请一名委任代表。

  通航飞行员的熟练检查可以由符合AP-183-001附件三的通航熟练检查员实施,其中通航熟练检查员的资质不要求持有教员等级。

  请地区管理局将此电报转发至辖区内监管局、运行办、通航企业和135公司。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20171122




三、《关于印发2017年度通用航空重点工作任务单的通知》



2017年度通用航空重点工作任务单


四、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试行)》的通知




五、《关于印发CCAR-91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维修管理工作外委的相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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